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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微信記錄,打官司時能當證據嗎大樓管道間臭味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田珍祥)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整合瞭電子郵件、網上聊天、博客、QQ等聊天工具,以及網上購物、網絡支付平臺等功能。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范疇,由於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那麼,一旦涉及糾紛,這些微信聊天記錄能成為訴訟證據嗎?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結合相關案例,給出瞭答案。

案例一

微信記錄相互印證可形成證據鏈條

唐先生與被申請人劉先生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糾紛一案中,唐先生認為仲裁所依據的是偽造的,其中包括證明借款過程的11頁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轉賬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唐先生對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均有異議,認為微信聊天記錄容易丟失、篡改、偽造,被破壞後不易被發現。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劉先生微信中的微信號的真實身份是否為申請人唐先生。

在庭審中,經過查實,能夠證明申請人唐先生為此微信號,以上信息與被申請人劉先生手機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在庭審中,法官要求被申請人劉先生當庭通過其個人手機微信提取瞭手機中微信群中唐先生的電話號碼,當庭在該詳細資料的頁面上點擊該號碼,撥打出去該號碼為申請人唐先生的手機號碼。因此,可以確認,被申請人劉先生手機微信中的微信號的真實身份即為本案申請人唐先生。以上事實能夠證明該微信號的真實身份為申請人唐先生,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反證的情況下,申請人唐先生認為微信號是偽造的主張很難自圓其說。另外,借條、微信記錄、銀行轉賬憑證相互印證,以上證據形成證據鏈條,能夠證據真實性。

法官點評

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吳楊表示,微信聊天記錄屬於證據中的電子數據。根據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記錄在審判實踐中作為定案證據應當滿足一定條件。該案庭審中,通過被申請人手機微信提取並撥打的電話號碼為申請人的,可以確認被申請人手機微信中微信號的真實身份即為申請人。

案例二

微信記錄合法可以成為定案證據

肖先生稱其與簡先生是朋友關系,簡先生因缺乏資金,從2014年12月起陸續向自己借款。雙方於2015年7月通過微信確認,簡先生尚欠自己6.6萬元。但是經過多次催討未果,現要求簡先生歸還本金及利息。

微信號為js196034××××於2015年與肖先生的微信號在微信平臺上進行聊天,肖先生應對方要求進行銀行轉賬,根據銀行提供個人對賬單來看,該筆轉賬交易對方戶名為簡先生。結合證人鄭先生的證言,可以認定微信號js1960034××××的使用人是簡先生。從簡先生微信號js1960034××××於2015年7月,在微信聊天平臺上向肖先生微信號承認“之前不是還欠你3.5萬,一共6.6萬元”的事實,結合本案汽車抵押借款合同、銀行對賬單、銀行交易查詢單、證人證言、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及肖先生的陳述,可以認定簡先生尚欠肖先生6.6萬元。

法官點評

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吳楊表示,非實名制微信註冊時,應當確定微信聊天的雙方為本案當事人;確定微信聊天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微信聊天的內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對完整性,能夠反映當時想要證明的事實。浴室管道間異味

該案中,未實名認證微信聊天記錄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條件的,可以成為定案證據。

案例三

網聊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牛芝公司經中國工商銀行向張芝公司分別匯入1萬元、4萬元,合計5萬元。其中客戶回單用途摘要一欄中寫為“借款”。後,張芝公司法定代表人通過微信方式向牛芝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一張借條。牛芝公司多次催討未果訴至法院,法院支持瞭牛芝公司的訴求。

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吳楊表示,牛芝公司雖未能充分證明微信借條的真實性,但牛芝公司向張芝公司匯款的用途明確記明為“借款”,且張芝公司在庭審中表述,該款項為牛芝公司的墊付款,待今後各出資人出資到位後再歸還牛芝公司或雙方協議轉為出資,所以可以認定涉案的5萬元是牛芝公司與張芝公司之間的借款。

法官點評

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吳楊表示,網聊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應當確定使用者身份及內容未被刪除篡改。但電子數據單獨作為證明依據,有時並不充分,還用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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